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开展解决 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34358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7〕323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开展解决 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1-03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厅航运局,绥延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办文处理专用单有关意见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相关要求,现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用工企业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项目法人要督促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企业与每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具体约定工资的核算办法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落实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承包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四、明确欠薪清偿责任主体。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欠薪谁清偿”的原则;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五、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陕政办发[2016]28号文件精神,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缴纳到位,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做好资金保证。
六、完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各施工单位要在建设项目驻地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等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各项目法人单位和现场管理机构要积极配合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做好欠薪案件的办理工作,定期梳理各自管理项目的工资支付问题,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的督查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梳理总结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情况,对发现的欠薪问题及时整改。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省铁路集团、厅航运局、绥延公司自查报告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统计表(附件3)于4月10日前报省厅,各市交通运输局自查情况于4月8日前报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汇总后报厅。省厅将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履约失信行为的处罚,并将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信用评价结果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付晓艳 029-88869052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24日